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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韩志远与郭玉民、王桂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远,郭玉民,王桂芳,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603号原告韩志远,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郭玉民,男,汉族,住即墨市。被告王桂芳,女,汉族,住即墨市。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负责人王书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志远与被告郭玉民、王桂芳、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玉民、王桂芳、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玉民、王桂芳、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培臣审 判 员  高世兴人民陪审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延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