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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成德诉被告阜阳市神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德,阜阳市神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238号原告:张成德,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铁一,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神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105国道南侧翰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刘雪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德诉被告阜阳市神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阚 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卜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