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财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西宁湟水河意达建材经营部与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宁湟水河意达建材经营部,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王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财保116号申请人:西宁湟水河意达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33号。经营者:林德芳(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5年9月6日出生,住西宁市。被申请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发展大道东151号。法定代表人:金申方,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8号。负责人:徐谋齐,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德祥(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西宁市。申请人西宁湟水河意达建材经营部以被申请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王德祥拖欠租赁费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王德祥的银行存款21822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吴进杰名下价值222300元大众牌小轿车(×××,车辆识别代码:×××)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宁湟水河意达建材经营部为防止被申请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王德祥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实现,申请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王德祥的银行存款21822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