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1376唐海健与江苏丰年果品种植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丰年果品种植园有限公司,唐海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丰年果品种植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郭庄镇唐家庄自然村。法定代表人:刘自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孙明,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海健,男,1979年10月2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饶生,江苏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江苏丰年果品种植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海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江苏丰年果品种植园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上诉所涉本案工程质量问题,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句容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玉宽审 判 员 李守斌审 判 员 谢 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奚松伟书 记 员 桂江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