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3民初9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栗新明、栗信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21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8381314853。负责人:沈屏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裕,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旗辉,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栗新明,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告:栗信仁,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告:任玉荣,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栗新明、栗信仁、任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324元,减半收取计466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范君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