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李玉萍、何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李玉萍,何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324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法定代表人:许罗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奕明,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玉萍,女,汉族,1984年10月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被告:何龙,男,汉族,1981年11月2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玉萍、何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何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何龙的起诉。审判员 傅一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