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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德琼与文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德琼,文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何德琼,女,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文娜,女,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何德琼与文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2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德琼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文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文娜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文娜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文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何德琼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文娜归还申请执行人何德琼借款****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未受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何德琼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文娜归还申请执行人何德琼借款****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未受偿。二、对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2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