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42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仁旺、王小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仁旺,王小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陈仁旺,男,199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蒙山县。被执行人王小灵,男,1985年6月15日,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广西荔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仁旺与被执行人王小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标的金额5000元。另经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王小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陈仁旺与被执行人王小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世友审判员  蒲新华审判员  唐天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