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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程兴进与梁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兴进,梁国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2491号原告:程兴进,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址:湖北省云梦县。被告:梁国胜,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兴进与被告梁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程兴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兴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兴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程兴进负担。审判员  魏校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