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4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谷义成与朱伟、江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义成,朱伟,江传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4126号之一原告:谷义成,男,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钦梅,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嫣,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伟,男,195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江传青,男,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谷义成诉被告朱伟、江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义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且经本院催交后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洪光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