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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4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谷义成与朱伟、江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义成,朱伟,江传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4126号之一原告:谷义成,男,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钦梅,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嫣,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伟,男,195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江传青,男,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谷义成诉被告朱伟、江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义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且经本院催交后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洪光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