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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尹某、关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尹某,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怀化市城东船山路与玉林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曹某,局长。委托代理人向勤,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工。委托代理人梁明,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工。被执行人尹某,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关某,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尹某、关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湘1202行审19号行政裁定对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鹤城区征决【2014】X6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40788元。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执行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玉权审 判 员  银 燕代理审判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郭文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