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孔令东诉被告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志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东,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志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953号原告孔令东。被告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志权。原告孔令东与被告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志权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9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孔令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孔令东承担。审判员 王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