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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青与朱影、刘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朱影,刘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60号之一原告:杨青,女,汉族,1966年2月15日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影,男,汉族,1963年3月23日生,住郑州市。被告:刘江,男,汉族,1981年1月12日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绪,郑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与被告朱影、被告刘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青于2017年7月617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青负担,另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杨青。审 判 长  韦 鹏代理审判员  匡鹿颖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亚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