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6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自钧与王士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自钧,王士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488号原告陈自钧,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李令根、陈守鹏(实习),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士坤,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自钧诉被告王士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自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自钧负担。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