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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6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自钧与王士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自钧,王士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488号原告陈自钧,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李令根、陈守鹏(实习),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士坤,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自钧诉被告王士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自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自钧负担。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