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7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恩言诉谢文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源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恩言,谢文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7民初358号原告杨恩言,男,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现在沧源县。被告谢文明,男,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恩言诉被告谢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恩言于2016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之间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而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恩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杨恩言负担。审判员 王家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