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927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恩言诉谢文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源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恩言,谢文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7民初358号原告杨恩言,男,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现在沧源县。被告谢文明,男,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恩言诉被告谢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恩言于2016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之间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而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恩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杨恩言负担。审判员  王家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