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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胡一星与栗茂国、刘化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一星,栗茂国,刘化亮,刘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11民初318号原告:胡一星,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栗茂国,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临沂市罗庄区,现住址不详。被告:刘化亮,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刘金霞,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临沂市罗庄区,现住址不详。原告胡一星与被告栗茂国、刘化亮、刘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一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栗茂国、刘化亮、刘金霞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一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87000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被告刘金霞为本案被告,要求其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栗茂国、刘化亮因承揽水库工程资金紧张,于2012年4月4日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后被告陆续偿还313000元,下欠287000元未还。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原告出具下欠287000元的借条一张。后被告栗茂国及其妻刘金霞于2015年11月3日自愿和原告达成房产抵押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栗茂国及刘金霞自愿以其夫妻共有房产一处作为还款抵押,还款期限为40天,如逾期不还,由胡一星自愿处理。约定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为此诉至法院。被告栗茂国、刘化亮、刘金霞应诉后均未答辩。原告胡一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均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4日,被告栗茂国、刘化亮向原告胡一星借款600000元,后二被告分批偿还原告借款313000元,尚欠原告借款287000元未还。2014年2月26日,二被告重新为原告出具内容为“今欠胡一星现金287000元整(大写:贰拾捌万柒仟元整)欠款人:栗茂国、刘化亮2014年2月26号”的欠条交原告收存,并在欠条中载明:2012年4月4号借胡一星60万元整,于2012年10月份已还款17万元整、11月份还款9.8万元、2013年10月份还款4.5万元,现共欠现金28.7万元。二被告重新为原告出具的欠条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及欠款利息。2015年11月3日,被告栗茂国、刘金霞向原告出具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兹有闫泉庄栗茂国、刘金霞夫妻欠胡一星现金,自愿XX社区书香苑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及车库、储藏室18平米自愿抵押给胡一星期限为40天如栗茂国不还由胡一星自愿处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归还,后经原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栗茂国、刘化亮与胡一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关系明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胡一星要求栗茂国、刘化亮返还借款本金287000元,予以支持,借条中未约定利息,视为借期内不支付利息,但自起诉催要后可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胡一星要求刘金霞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所提供的栗茂国、刘金霞出具以房抵债的协议书不能作为确认身份关系及夫妻债务的充分依据,不予支持。被告栗茂国、刘化亮、刘金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当庭质证和答辩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栗茂国、刘化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一星借款本金28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一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5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6875元由被告栗茂国、刘化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人民陪审员  全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