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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巴某与韩某、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韩某,斯某,燕某,乌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723号原告:巴某,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21198605235754,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243地质队家属院散居。被告:韩某,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斯某,住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菜市场西门巴林第一奶茶馆,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燕某,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乌某,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某与被告韩某、斯某、燕某、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巴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韩某、斯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巴某申请撤回对韩某、斯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某撤回对韩某、斯某的起诉。审判员  郭立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东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