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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珍多与杨正华、李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珍多,杨正华,李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417号原告:朱珍多。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武昌(特别授权),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正华。被告:李剑芬。原告朱珍多与被告杨正华、李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朱珍多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珍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珍多撤诉。本案受理费20946元,减半收取10473元,由原告朱珍多负担。审  判  长 林 孟人民 陪 审员 陈小平人民 陪 审员 张微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夏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