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珍多与杨正华、李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珍多,杨正华,李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417号原告:朱珍多。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武昌(特别授权),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正华。被告:李剑芬。原告朱珍多与被告杨正华、李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朱珍多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珍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珍多撤诉。本案受理费20946元,减半收取10473元,由原告朱珍多负担。审 判 长 林 孟人民 陪 审员 陈小平人民 陪 审员 张微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夏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