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邓善琪、曾湘艳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善琪,曾湘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2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善琪,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湘艳,女,汉族,1979年4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立,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所地长沙市白沙路2号。负责人:文爱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其,男,汉族,1960年5月15日生,住长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跃林,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善琪、曾湘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湘0102民初6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善琪、曾湘艳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邓善琪、曾湘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善琪、曾湘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436元,减半收取4718元,由上诉人邓善琪、曾湘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霞审判员 李建新审判员 卢 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 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