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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4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牛传利与李德岭、陈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传利,李德岭,陈玉青,山东春秋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4409号原告牛传利,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委托代理人魏韬,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岭,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锅市。被告陈玉青,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山东春秋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岭。地址冠县辛集乡兴太集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传利与被告李德岭、陈玉青、山东春秋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作出(2016)鲁1581民初440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解除上列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要求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被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德岭、陈玉青、山东春秋运输有限公司账户及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尚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红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