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军林与朱文勇、郭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林,朱文勇,郭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民初2207号原告:徐军林,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朱小燕、李鑫,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文勇,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郭丽民,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徐军林与被告朱文勇、郭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6月26日、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军林的委托代理人朱小燕、李鑫、被告朱文勇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徐军林的委托代理人李鑫第二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文勇、郭丽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军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8000元(利息已算至2017年5月25日,之后利息按2分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26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了本金、利息计算方式等内容,借条签订后,原告交付了借款,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7年1月18日前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均不履行���款义务。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徐军林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及两被告为夫妻关系。3、借条、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各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的事实。4、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承诺于2017年1月18日前归还借款,逾期的赔偿违约金5万元的事实。被告朱文勇辩称,借款事实的,但归还了15万元,其中5万元是作为违约金和利息的,原告方能不能把5万元先作为本金,利息能否少算点。被告郭丽民未答辩。被告朱文勇、郭丽民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朱文勇、郭丽民于2000年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12��26日,被告朱文勇、郭丽民向原告徐军林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向徐军林借现金叁拾万元整,于2017年元月五号归还,利息按2分算。借款人:朱文勇、郭丽民,2016.12.26。当天,被告朱文勇、郭丽民出具承诺书,上述借款因不能再约定时间(2017年1月4日)归还,造成徐军林资金周转困难,两被告承诺最迟在2017年1月18日中午12点之前归还原告徐军林,如不能遵守此承诺,两被告愿意承担任何责任,并赔偿违约金5万元。2017年1月26日,被告朱文勇归还原告徐军林借款本金10万元,2017年3月25日,被告朱文勇支付原告徐军林违约金5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文勇、郭丽民向原告徐军林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和承诺书为凭,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两被告应按借条约定时间归还借款本息,逾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经计算,按年利率36%计算,截止2017年3月25日的利息为21000元,故该5万元有29000元应折抵本金。被告朱文勇、郭丽民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文勇、郭丽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军林借款本金人民币171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26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徐军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10元(原告徐军林已预交),由被告朱文勇、郭丽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荆笑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申请执行时效两年代书��员钱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