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秦红琼与夏祥兰余明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红琼,余明东,夏祥兰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财保60号申请人秦红琼,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余明东,男,1974年5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夏祥兰,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人秦红琼与被申请人余明东、夏祥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秦红琼向本院提出: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要求暂缓执行。现因双方和解未成,申请人秦红琼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继续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余明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账号6217003760001xxxxxx)330000元的存款或查封夏祥兰所有的位于丰都县xx街道xx大道西段xxx号x幢x单元xx-x号及扣留(查封)夏祥兰所有渝GFxx**号小轿车。申请人秦红琼自愿用所有的丰都县xx镇xx路xx号附x号xx幢(306房地证2009字第000x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秦红琼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秦红琼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茂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力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