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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士国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国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刑初字第26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士国,男,1950年10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7年5月17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27日由松原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辩护人王秀芹,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士国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江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士国及其辩护人王秀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016年,被告人刘士国未经批准,擅自在前郭县白衣拉嘎乡前三家子村后朱尔沁屯白沙坨子林地(林班号:三林班、26小班,林种:经济林)内种植水稻和黄豆,经勘查,非法开垦林地面积达41.77亩,经鉴定,林地植被遭到严重破坏。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刘士国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士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证人刘某、郑某、王某、刘某、姜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土地鉴定报告,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合同书,承包林地合同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被告人刘士国的辩护人王秀芹称,案发后,被告人刘士国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并且被告人刘士国亲笔书写保证书,保证明年恢复林地原貌,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士国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士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刘士国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认罪、悔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士国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徐  宏  杰审 判 员 王    华代理审判员 赵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关中杰(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