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7519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鹤鑫供热站与史庆波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鹤鑫供热站,史庆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19民督9号申请人: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鹤鑫供热站,地址:萝北县鹤北镇。代表人:高汉义,职务:该单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1968年6月出生,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鹤鑫供热站工人,现住鹤北林业局。被申请人:史庆波,女,46岁,汉族,鹤北林业局干部,现住鹤北林业局。申请人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鹤鑫供热站与被申请人史庆波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26日发出(2017)黑7519民督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史庆波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史庆波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鹤鑫供热站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黑7519民督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鹤鑫供热站负担。审判员  全玉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宇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