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8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遂宁市春晖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春晖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8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遂宁市春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物流港内。法定代表人:翟春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法定代表人:秦跃丰,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遂宁市春晖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扣留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遂宁市妇女儿童医院综合业务用房建项目中的工程款收入,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扣留并停止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遂宁市妇女儿童医院的工程款收入人民币636866.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