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31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高琴、高勇、马敏、韩晓敲诈勒索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琴,高勇,马敏,韩晓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31刑初81号公诉机关保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琴,又名高子萱,女,199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南河沟乡。2016年7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保德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高勇,又名高波,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修理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南河沟乡。2016年10月2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保德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17年3月30日被保德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敏,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电焊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林遮峪乡。2016年6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保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5日被保德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保德县看守所。被告人韩晓,女,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2016年7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保德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17年5月16日被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保德县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琴、高勇、马敏、韩晓犯敲诈勒索罪,本院作出(2017)晋0931刑初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高琴不服判决,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以(2017)晋09刑终18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睿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琴、高勇、马敏、韩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初,被告人高勇将被害人康某拉近一个微信群。康某后在微信好友中添加了刘某,刘某按照被告人高琴的安排与康某聊天、见面、逛街。2016年5月30日晚,在被告人高琴的授意下,刘某与康某一起唱歌并喝了少量啤酒。结束后刘某假装喝醉与康某到金港湾商务酒店登记入住218房间,并自愿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随后悄悄通知被告人高琴,高琴遂指使被告人马敏冒充刘某的舅舅与XXX(在逃)、白强(在逃)三人一起去金港湾218房间,假装处理此事,称刘某只有15岁,要报警处理,康某害怕便找来被告人高勇过来帮其协商私了,被告人高勇假意与XXX等人协商赔偿12万元,因康某未带现金,被告人高勇等人自己筹来119100元钱借给康某,康某写下12万元的借条,同时将自己的轿车抵给高勇,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高勇2900元。剩余人拿钱离开。次日上午康某报案,被告人高琴得知后授意刘某及其母亲等人报案,称刘某被康某强奸,同时让被告人马敏将119100元现金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还原了事实真相,并对上述四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后被告人高勇的家属赔偿被害人26000元,被害人及其家属已对其出具谅解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琴、高勇、马敏、韩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勇系自首,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高琴辩称,其并没有授意刘某,也没有指使马敏当刘某的舅舅,整件事情是其与高勇、XXX、白强、马敏共同商议的结果,不是我一个人的主意。我认罪。被告人韩晓辩称,其没有参与之前的商量过程,只是和马敏相跟着去了218房间。我认罪。被告人高勇、马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0日晚,被告人高琴、高勇、马敏伙同XXX、白强经事先预谋,先由刘某与被害人康某一起唱歌并喝了少量啤酒,刘某假装喝醉与被害人康某到金港湾商务酒店登记入住218房间,并自愿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刘某电话通知被告人高琴,被告人马敏与XXX、白强赶至该房间,由被告人马敏冒充刘某的舅舅,称刘某只有15岁,要报警处理,康某害怕便找来被告人高勇过来帮其协商私了,被告人高勇假意与XXX等人协商赔偿12万元,因康某未带现金,被告人高勇等人自己筹来119100元钱借给康某,康某写下12万元的借条,同时将自己的轿车抵给被告人高勇,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高勇2900元。剩余人拿钱离开。次日上午康某报案,被告人高琴得知后授意刘某及其母亲等人报案,称刘某被康某强奸,同时让被告人马敏将119100元现金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还原了事实真相,并对上述四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案发后,被告人高勇的家属赔偿被害人26000元(包括微信转账的29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经本院委托保德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高勇进行调查评估,该局建议对被告人高勇适用社区矫正。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由公诉机关举证,并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雪佛兰轿车一辆(已发还)。2.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高勇为自首,马敏、高琴、韩晓均为抓获;(2)常住人口信息4份,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3)前科劣迹情况说明:四被告人均无前科;(4)保德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将涉案款项(119100元)已暂存入工商银行的凭证。(5)康某的2016年5月31日落款借条一张证实,向高勇借款12万元,并将其车抵押。(6)康某向高勇微信转账2900元的支付凭证照片一张;(7)刘某、高勇、高琴的微信信息照片五张。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一个月前,萱萱(高琴)将我拉进一个群里,后来又将康某拉进来,萱萱让我尽管与康聊。过了几天,康某约我见面,我和萱萱说,她让我去见面,但只是逛逛,我就按照萱萱说的,和康某见面并逛了逛。又过了几天,在2016年5月30日,康某说要过保德来找我,我和萱萱说了,萱萱就把我和王某叫到一起,给我俩安排怎么抬康某。她说等康某过来以后,让我带着王某县和他一起逛,然后去唱歌喝酒,然后假装喝醉了,让王某提出去开房,到了房间以后,让康某把我睡了,然后让我把房间号码发给她,她会让老五、马敏、白强去找我,马敏会冒充我的舅舅,到时我就说是被康某强奸了。剩下就是老五(XXX)他们的事情了。然后我就按照商量好的计划执行了。大约过了十几分钟以后,马敏和老五、白强三个人就进来了,马敏假装是我舅舅,过来把我头上扇了几下,骂我,然后他们三个就打了康某,说康某把我强奸了,要报警。康某不让,要私了。然后联系了高波,高波和一个我不认识的男的来了,然后和康某商量,说给12万私了,康某让高波筹钱处理这事。过了一个多小时,高波和那个男的带着钱来了,把钱交给康某说是12万左右,让康某数,康某没数完,马敏就说不用数了,让康某把钱给了马敏。马敏把钱揣进怀里和我韩晓就下楼了。我们上了老五的车,马敏把钱交给萱萱,我们等上白强到韩晓的房子里睡了。到了上午我起床后,接到康某妈妈打来的电话,说我假装喝醉勾引她儿子,说我们合伙设圈套骗她儿子,他们已经报警了。萱萱听了以后让我回家找我妈,就说我被强奸了,让我妈和我去公安局报案。然后我就回家按照萱萱给我嘱咐的找我妈,还跟高波父子吃了饭,高波让我一口咬定就是康某强奸了我,说我和萱萱是亲戚,说马敏是我远房舅舅。吃晚饭后我们找到马敏,让他再假装是我舅舅,接着我们到了公安局,马敏把从萱萱拿到的钱给了警察……4.被害人康某的陈述证实,高波把我拉进一个微信群,我看了刘某的照片,感觉她很漂亮就加了她好友,后来还一起出来串了一次,5月30日,我约她出来了,然后她带着一个叫王某的女的一块串了会,又去唱了歌,中间我们三个人都喝了点啤酒,刘某像是喝多了,王某提议开房,我和刘妮就在金港湾218开了房间,然后我和刘某自愿发生了关系,过了十几分钟后有人敲门,我开门后进来三个人,其中一个人就在我上身蹬了一脚,还用手在我头上打。另一个人用手机拍我和刘某。他们问我怎么进的微信群,我告诉他们是高波拉进去的,他们就叫我把高波叫来。我把高波叫来,让他处理这事。我主动提出要私了,高波就和我在卫生间商量下十三万,出来后对方也同意了,我当时没钱,就让高波借六万钱给我,说把我的科鲁兹轿车抵押给他,又给家里打电话,家里人叫我先不要处理,他们拿钱马上过来,高波就出去筹钱了,又过了一会房间里又来了一个二十多的女人,大约过了一个小时,高波带着钱回来了,说是十二万,我点钱的时候,他们说不用点了,拿上钱和刘某离开房间。对方走后,高波让我打一张欠条,在高波家里我打了一张12万元的欠条,并把我的轿车抵押和他。还用微信把我仅有的2900元转给他,还拿走了我的一枚黄金戒指。早上我家人过来后就报了警。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马敏的供述辩解证实:2016年5月31日凌晨一点多,我接到萱萱电话去金港湾门口,去了后看见老五(XXX)的车上坐着老五、萱萱、韩晓、白强。萱萱和老五对我说,刘某在金港湾二楼的一个房间里和一个后生开房睡着了,让我去假装是刘雨的舅舅,威胁报警,想办法和那个后生私了,弄点钱。他们就按计划执行,中间高波过来假意协商,最终商量成12万元私了,由高波借钱给那个后生,高波就出去筹钱了,约一个小时后,高波从身上拿出来钱说是12万左右,也没数钱我就把钱包走了(剩余部分和刘某所述一致)。(2)被告人韩晓的供述辩解:2016年5月31日凌晨,我和XXX、高琴开车来到金港湾商务酒店门口,过了一会马敏和白强也来了,XXX、马敏、白强他们三人就上去酒店了。高琴说刘某和一个男的在房间睡觉了,她安排马敏假装刘某的舅舅和XXX、白强上去威胁那个男的要报警,然后花钱私了。高琴就下车离开了,我一个人在车上,高琴和高波上了车,说商量成12万元,高波说他家只有六万,剩下的六万向高琴和XXX借,他回家先取钱去。后马敏说他害怕了不敢上去,我就和他一起上去。(3)被告人高勇的供述辩解,我来自首,康某是高琴用我的手机拉进群的,刘某我以前也不认识,就见高琴走哪都带着她。刘某的行动也是高琴安排的。(4)被告人高琴的供述辩解,案发那天高勇问刘某康某什么时候过来,让刘某和康某一起出去耍,喝完酒后和康某睡。然后他会安排马敏等人报警,让康某拿钱私了,然后高勇再出来让康某向他借钱。刘某和康某刚开始他们是对象,后来我才知道刘某是为了弄钱才接近康某的。康某也是高勇自己加到群里的。那天晚上刘某给我发微信说完了(发生了性关系),我就给高勇说了,高勇就带着一名男子上了宾馆。过了一会高勇下来说去取钱,因钱不够,XXX就取来了三万,我取来了两万,高勇拿上钱又上去了宾馆房间。过了一阵马敏抱着钱下来,我们等高勇不上,就打电话,高勇说康某的家属已经在他家闹事了,让我们先走。第二天高勇给我打电话说出事了,让马敏他们出去躲避,我就让刘某拿上钱到派出所报警。6.辨认笔录:康某能够辨认出高勇、XXX、白强、马敏就是参与敲诈他的人。刘某能够辨认出高琴、韩晓、马敏、高勇、XXX、白强。马敏能够辨认出高琴、韩晓、白强、高勇、XXX。本案在重审过程中,被告人高琴当庭书写《悔过书》:我现在对康某这件事感到很难过,到7月17日我已经进来一年了,知道自己做的事情错了,由于我年纪小,不懂得法律的严重性,才会听上他人的话犯下今天的错。我感觉最对不起的就是我的爸妈家人,这么大了,还不让他们省心,犯下这么丢人的事,我在看守所的这一年里,每天都在想自己做下的这件事,毁了我一辈子,毁了家人的事,我很后悔,首先对不起康某,不应该对人家的钱有想法,在这里,很想亲口对他说对不起,请求他的谅解,对一个我都没见过面,就听上我大哥对人家起坏心,我为自己感到可耻,我知道错了,我以后一定好好做人,最后请求法律的原谅,希望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琴、高勇、马敏、韩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琴、高勇、马敏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分工明确,系主犯;被告人韩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四被告人敲诈数额中的119100元属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害人康某在本案中有一般过错,可酌情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勇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勇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其从宽处罚,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马敏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敏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在重审过程中,被告人高琴认罪态度较好,对案件的性质,有了深刻的认识,有悔罪表现,表示痛改前非。该案涉及的已被保德县公安局扣押的119100元属赃款赃物,依法上缴国库。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二、被告人高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三、被告人马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四、被告人韩晓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五、对已被保德县公安局扣押的赃款赃物119100元,由保德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俊斌人民陪审员 郭文军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晋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