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4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小红与华亭县威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红,华亭县威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秦超峰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1154号原告:张小红,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华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强,甘肃华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亭县威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华亭县鸿昊盛府步行街北区3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崔顺财,该公司经理。第三人:秦超峰,男,38岁,住华亭县。原告张小红与被告华亭县威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秦超峰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小红负担。审判员 张小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