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行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于永娥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永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1行终8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于永娥,女,1959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于永娥因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2行初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于永娥上诉称:根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的规定,江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有对涉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受理、初查、报批和审批”的义务,但江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中未能履行上诉法定义务,其行政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财产权”,本案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受理本案。本院认为:如一审法院所述,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红刚审判员 熊达和审判员 张 燕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