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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国涛与彭鹏、邱诗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涛,彭鹏,邱诗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531号原告:陈国涛(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4年3月12日出生,住西宁市。被告:彭鹏(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6年4月25日出生,住西宁市。被告:邱诗佳,女,汉族,28岁,住西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涛诉被告彭鹏、邱诗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涛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涛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00元,本院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