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向永与汤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永,汤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2961号原告:张向永,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告:汤灿军,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原告张向永诉被告汤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向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向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向永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张向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