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4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红月与李伟国、汤俊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红月,李伟国,汤俊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4195号原告:邱红月,女,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李伟国,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汤俊亚,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邱红月与被告李伟国、汤俊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邱红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当庭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伟国、汤俊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红月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伟国、汤俊亚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红月撤回对被告李伟国、汤俊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邱红月承担。审判员 柯晓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雪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