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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11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溪支行、应智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溪支行,应智高,王进,章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11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溪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朝阳路259号。诉讼代表人童庆文,主任。被执行人应智高,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王进,女,1987年11月26日出生,女,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被执行人章华生,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82民特15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7月8日依法在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应智高所有的座落于建德市洋溪街道朝阳路东都城市家园3幢5-410室的房地产。竞买人吴俊梅(公民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49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建德市洋溪街道朝阳路东都城市家园3幢5-410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新移字第××号,土地证号:12××73】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吴俊梅(公民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俊梅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吴俊梅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