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鹤岗市宏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鹤岗市宏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终24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岗市宏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耿兆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法定代表人:张凤滨,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鹤岗市宏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顺公司)与被上诉人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佳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宏顺公司自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案诉讼费用,宏顺公司于2017年7月5日接到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未于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鹤岗市宏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文静审 判 员 包雪晶审 判 员 李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付兴驰书 记 员 吕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