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桐城市锦雨绣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桐城市时代广场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城市锦雨绣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桐城市时代广场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424号原告:桐城市锦雨绣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区同安苑38号,统计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9643265X4。法定代表人:邱凯,总经理。被告:桐城市时代广场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文昌大道时代广场。法定代表人:刘志峰。原告桐城市锦雨绣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城市时代广场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桐城市锦雨绣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桐城市锦雨绣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9元,减半收取220元由桐城市锦雨绣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项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