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4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巫伟与XX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伟,XX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215号申请人:巫伟,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珍,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龙,男,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吕亮。申请人巫伟诉被申请人XX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巫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XX龙名下139770.2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巫伟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XX龙名下139770.2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