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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丽与潘蓉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潘蓉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301号原告:张丽,女,198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宋仁会,明光市古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蓉蓉,女,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诉被告潘蓉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张丽负担。审判员  陈家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