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1775靖江二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刘卫、刘爱民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卫,刘爱民,靖江二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卫,男,住靖江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爱民,男,住靖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靖江二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江平路588号。法定代表人:鲁占国,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刘卫、刘爱民因与被上诉人靖江二工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刘卫、刘爱民未按指定期限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刘卫、刘爱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乐文审判员 严卫东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