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武汉一境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卓创睿意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一境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卓创睿意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1733号原告武汉一境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文炎。委托代理人赵静薇,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卓创睿意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一境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卓创睿意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一境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一境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一境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一境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人民陪审员 马爱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匡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