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章诚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章诚,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85116130(1-1)。法定代表人:胡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章诚,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施敏,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章诚、施敏委托担保协议纠纷一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现因案件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铜陵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铜仲决字第146号裁决书由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 迅审判员 李运华审判员 钱韦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双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