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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园0591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维纪与洪银先、苏州裕智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纪,洪银先,苏州裕智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园0591民初3630号原告:陈维纪,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银先,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苏州裕智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1MBM08-4,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环西路1110一20号。法定代表人:顾赵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50245-1,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08号星东环商务大厦1幢1001、1002、1003、1004、1005、1009、1010、1011室。负责人:冯泉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虎,男,系公司员工。原告陈维纪诉被告洪银先、苏州裕智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陈维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维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纪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3元,由原告陈维纪负担。审判员  邵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施 昌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