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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江西安发达酒业有限公司、江西南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安发达酒业有限公司,江西南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国元天然乳品(江西)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终33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安发达酒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西南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原审被告:国元天然乳品(江西)有限公司。江西南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诉江西安发达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发达公司)、国元天然乳品(江西)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发达公司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0民初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2017年6月12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指定安发达公司应在收到(2016)赣10民初45号之一《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但安发达公司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西安发达酒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玉东审判员  丁保华审判员  邹征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