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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宛春莲与安徽大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宛春莲,安徽大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68号原告:宛春莲,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友章,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大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冶父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50709E(1-1).法定代表人:徐新喜,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锋,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银凤,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宛春莲与被告安徽大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宛春莲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宛春莲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宛春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宛春莲负担。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顺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