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俊、刘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俊,刘双,张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9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双,女,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系刘俊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忠,男,194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生,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俊、刘双因与张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4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按刘俊、刘双签署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向该二人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但二上诉人收到开庭传票后无合法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俊、刘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上诉人刘俊、刘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佼莉审判员 杨建新审判员 尹波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宇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