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孔凡成、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拍卖扣押船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凡成,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特2号申请人:孔凡成,男,汉族,1963年8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磊,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产业集聚区湖西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荣帅男,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孔凡成与被申请人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抵押物即位于睢县城关镇××大道世纪大道东侧中南国际城5幢1单元1003号房产,以清偿被申请人的借款本息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份,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70000元,月利率约定为千分之十五,被申请人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睢县城关镇××大道世纪大道东侧中南国际城的5幢1单元1003号房产号房产抵押给申请人,并在睢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因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清偿借款本息,申请人要求拍卖、变卖该抵押物,优先受偿。被申请人对原告的申请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的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孔凡成的位于睢县城关镇凤城大道世纪大道东侧中南国际城5幢1单元1003号房产,对于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李广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威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