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河北迪美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正晟伟业铝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迪美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正晟伟业铝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迪美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北方工业基地冀衡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张井锁,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正晟伟业铝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杭州路545号。法定代表人:安太伟,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民终3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岛正晟伟业铝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64611.56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青岛正晟伟业铝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相当于2064611.56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青岛正晟伟业铝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柳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