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执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实华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周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3330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20执333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吴国政。被执行人周实华,男,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本院在执行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85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燕明审 判 员 李永林审 判 员 洪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方杨敏书 记 员 屠玲玲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沈燕明审判员方杨敏审判员洪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屠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