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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小月与李于胜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月,李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陈小月,女,1957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李于胜,男,1964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陈小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于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