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小月与李于胜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月,李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陈小月,女,1957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李于胜,男,1964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陈小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于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