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炳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炳生,桐庐丹桂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吴波,陶珺,戴陆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99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92891-3,住所地桐庐县经济开发区滨江路388号1幢1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胡晓明。被执行人吴炳生,男,1946年1月6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桐庐丹桂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3794549,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大塘村。法定代表人吴炳生。被执行人吴波,男,1972年2月5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陶珺,女,1972年4月25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戴陆洲,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2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炳生、桐庐丹桂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吴波、陶珺、戴陆洲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款101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169元、执行费12520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炳生、桐庐丹桂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吴波、陶珺、戴陆洲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150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柴樟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