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宋菊风与王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菊风,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939号原告:宋菊风,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告:王俊,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贵溪市。原告宋菊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俊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交纳了5万元保证金。2017年6月8日宋菊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菊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俊的银行存款86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4820元,由申请人宋菊风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 彦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饶路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