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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6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思武、王子义与宁国彬、孙彦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武,王子义,宁国彬,孙彦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646-1号原告:李思武,男,195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王子义,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禄,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华,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国彬,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栋,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彦云,女,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原告李思武、王子义与被告宁国彬、孙彦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李思武、王子义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思武、王子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5元,由原告李思武、王子义负担。审判员  高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 关注公众号“”